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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改哪儿了

国家税务总局 7482 2018-03-1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小编将陆续为大家编发相关内容,一定要持续关注哦。今天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重新设计了本表。同时,将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凡是当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以及存在有关情况结转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

2.本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是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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