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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公司败诉 诉争商标已禁止使用
企帮帮 8652 2018-07-03
小时候,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乔丹体育的广告。广告上的篮球运动员身穿带有乔丹体育logo的运动装备,运球矫健迅速,使人很容易联想到美国NBA知名球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而不明所以的人,甚至会认为飞人乔丹就是乔丹体育的代言人。
正因如此,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积怨已久,打了不少官司。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及姓名“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为了保留商标“乔丹QIAODAN”,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此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在本案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
法院认为,飞人乔丹身为NBA知名球星,一直在我国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悉。在此情况下,乔丹体育公司仍旧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着争议商标的产品与飞人乔丹存在着代言以及许可等关系,并损害了飞人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诉争商标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与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尽管乔丹体育对外宣称,诉争商标上的“乔丹”二字,和美国球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一点关系也没有,取的是汉语中的“南方之草木”之意。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相关种类商品上时,容易使公众认为带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飞人乔丹存在代言等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者品质产生错误的认识,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最终,北京知产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具有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的描述或宣传超出了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固有属性,即争议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符,容易使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
企帮帮小编也在此提醒大家,企业在设计公司商标时,不仅要避免本案所涉及的损害名人姓名权的情况发生,还需要避免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